(2016)豫01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春香与被上诉人王晓春、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春香,王晓春,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春香。委托代理人付汝彬、王淑勤,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红。上诉人董春香因与被上诉人王晓春、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1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春香于2015年11月6日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80000(贰拾捌万元)及利息61600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10日,后期利息另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34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董春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4元退还原告。宣判后,董春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2.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应该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晓春未答辩。被上诉人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借款人被上诉人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本案诉争的借贷关系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董春香的起诉,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尹少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