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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裕民与汤江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裕民,汤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王裕民。被执行人汤江健。申请执行人王裕民与被执行人汤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裕民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3656元,未受偿人民币9634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封车辆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卢建青执 行 员 徐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