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樊秀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48号罪犯樊秀明,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9)潍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樊秀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9年6月10日入监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减刑一年,2014年12月1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积分53.4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樊秀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嘉奖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秀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