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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少华与被告谭建云、谭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少华,谭建云,谭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725号原告石少华,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谭建云,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谭国平,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少华与被告谭建云、谭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少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少华撤回对被告谭建云、谭国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石少华承担。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欧小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