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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常建忠申请阿翠香等三人分家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建忠,阿翠香,茶正英,阿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8执25号申请执行人:常建忠,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漾濞县人。被执行人:阿翠香,女,1988年1月26日生,彝族,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茶正英,女,1963年4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阿桂新,男,1952年7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常建忠与被执行人阿翠香、茶正英、阿桂新分家���产纠纷一案,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阿翠香、阿桂新、茶正英支付给原告常建忠财产折价款20000元。该案由本院民一庭于2016年1月20日依职权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翠香、阿桂新、茶正英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