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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陕西润基砂石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县国土资源局,陕西润基砂石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26行审1号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侯富强,系该局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陕西润基砂石加工有限公司。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陕西润基砂石加工有限公司执行眉国土资罚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眉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张德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