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开发区长远路。法定代表人刘士凡,该公司业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劳人仲案字(2015)第20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00.92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款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