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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瑶财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先稳与胡祥能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先稳,胡祥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瑶财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先稳,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申请人:胡祥能,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人张先稳与被申请人胡祥能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已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张先稳于2015年9月22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5)合仲字第0447号财产保全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祥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先稳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祥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献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以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