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5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庚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