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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孟庆虎与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庆虎,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财保9号申请人:孟庆虎,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市。被申请人: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郑立如,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孟庆虎与被申请人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庆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及其其他财产共计6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孟庆虎所有的皖N×××××号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庆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及其其他财产共计6000元;���、查封申请人孟庆虎所有的皖N×××××号轿车。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