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刑初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高中文化,2007年至2014年12月任该村村委会会计。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由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钟家店村村委会会计的职务之便,将属于村集体的荣乌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23933元非法占为己有。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将脏款退缴,现存保定市满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保定市满城区农经管理站审计报告,保定市满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取徐某某违纪资金的证明,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钟家店村委会的证明及账目清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村委会会计,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脏,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及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韩春龙审 判 员 郭勇致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