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施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监视居住,2015年3月18日解除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施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贵B8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六枝特区龙场乡林场沿017县道往龙场街上行驶,行驶至017县道7㎞+100m(黄家丫口)路段处时,与对向卢某驾驶的贵FBP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之后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身体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100ml,属醉酒驾驶。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定的证据有书证户籍查询信息、身份证、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疾病证明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六枝特区岩脚镇岱翁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2020372014007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卢某、胡某的证言,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4)物鉴字第029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