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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金林、朱读付与朱读付、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林,朱读付,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433号原告:张金林。被告:朱读付。被告: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林诉被告朱读付、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按照四分之一收取计75元,由原告张金林负担。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