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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某,王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庄某,武汉科技大学教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中南民族大学教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庄某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鄂洪山刑自初字第00004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自诉人庄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补充证据仍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重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自诉人庄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上诉人庄某的上诉理由:其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庄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补充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重婚罪,驳回上诉人庄某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正确。上诉人庄某在本院审理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上诉人庄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艳审判员 杨 毅审判员 郑雄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