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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福金诉洪志鹏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金,洪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张福金,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被告洪志鹏,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志艺,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金与被告洪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收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福金负担。审  判  员  胡敬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