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1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董子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董子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160-3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恒大花园酒店5楼商务中心。被执行人董子菲,汉族,暂住地广州市越秀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子菲的银行存款、收入175548.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