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1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董子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董子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160-3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恒大花园酒店5楼商务中心。被执行人董子菲,汉族,暂住地广州市越秀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子菲的银行存款、收入175548.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