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谭强与秦保国、佀秀粉、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强,秦保国,佀秀粉,周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414号原告:谭强,农民。被告:秦保国,居民。被告:佀秀粉,居民。被告:周建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强与被告秦保国、佀秀粉、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谭强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