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严某与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汉林,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820号原告严汉林,居民。被告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万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严汉林与被告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汉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严汉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严汉林负担。审 判 员 姚德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曹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