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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456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