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456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