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曹让福、冉光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特1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住所地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大道106号。委托代理人:李友军,男,系申请人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瑞雪,男,系申请人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曹让福,男。被申请人:冉光春,女。2016年1月13日,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向本院申请就被申请人曹让福、冉光春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宝城路32号2号楼(211房地证2010字第33051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60000元本金及10765.56元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年2月1日,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向本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