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罪犯昌定军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60号罪犯昌定军,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合高新刑初字第00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昌定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案经本院二审,以(2013)合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昌定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昌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昌定军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昌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涉案赃款未退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昌定军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昌定军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昌定军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3、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犯原工作单位在案发后已表示对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再追究,现该公司已撤资。本院认为,罪犯昌定军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昌定军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昌定军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昌定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