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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门秦英与杨发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秦英,杨发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453-1号申请执行人门秦英。被执行人杨发略。申请执行人门秦英与被执行人杨发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发略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门秦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22977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履行44619.89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发略于2017年1月底前支付14万元,7月底前履行45152.11元。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85152.11元。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征宇执行员  师永义执行员  嵇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