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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4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孟某。被告:冀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冀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双方现已和好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冀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忠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