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与肇庆市仁济药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肇庆市仁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20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苏成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东,该局股长。被执行人肇庆市仁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梁启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端地税费处字(2015)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理决定中对被执行人肇庆市仁济药业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82416.09元的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肇庆市仁济药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端地税费处字(2015)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其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端地税费处字(2015)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健审判员 梁小茵审判员 杨力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楚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