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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家口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史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20-1号申请人张家口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胜利中路186号。法定代表人任海军。委托代理人温利霞,该公司销售总监。被申请人史某。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冀0791财保2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史某驾驶的冀G号宝马轿车进行了扣押。现被申请人史某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现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某驾驶的冀G号宝马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雨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