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仲维敏与被告耿顺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维敏,耿顺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301号原告:仲维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耿顺春,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维敏诉被告耿顺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仲维敏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维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仲维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