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祁吉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177号罪犯祁吉仓,又名祁超,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祁吉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2013年10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4年三季度表扬奖励,获得2015年上半年记功,现计分考核累计100.5分。建议对罪犯祁吉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祁吉仓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罪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建议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4年11月10日获得表扬奖励,2015年8月10日获得记功奖励,自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考核累计得分100.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罪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吉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宁生审判员 郗春梅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庆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