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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金执字第0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卫国与阎国文、牛金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国,阎国文,牛金凤,河南宝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金执字第03625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国,男,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证件号码410103194806193710。被执行人阎国文,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牛金凤,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南宝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A座17层54号。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36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荀辉生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