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付金升、浦跃与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付金升,浦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金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跃。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保华,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公司)与被上诉人付金升、浦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腾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腾宇公司将盱眙县北苑新城B区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友公司)后,润友公司又将其中的17号、20号楼分包给付金升、浦跃施工。付金升、浦跃要求腾宇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而非主张腾宇公司在欠付案外人润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遗漏案外人润友公司为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另外,付金升、浦跃主张涉案工程已付款为5067336.40元,腾宇公司并不认可,主张其已向案外人润友公司支付工程款56560584元,且未就单栋楼进行区分,一审判决对此基本事实亦未查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案件受理费17882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腾宇公司。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