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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卢飞、薛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飞,薛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3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飞,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辩护人罗婵玉、童娟,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东,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飞、薛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飞及其辩护人罗婵玉、被告人薛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飞长期提供毒品与被告人薛东共同贩卖,并由卢飞将部分贩毒所得分给薛东。2015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薛东接到代某电话称需购买400元毒品,双方约定在本区“好日子花园”小区门口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卢飞骑电瓶车搭乘薛东到达约定交易地点与代某见面后,被告人薛东遂将冰毒一小袋(净重0.87克)、麻古一小袋(净重0.2克)贩卖给代某,并收取400元毒资。三人完成毒品交易后被设伏的公安民警现场挡获,交易毒品毒资亦被现场查获。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薛东身上查获冰毒两袋(大袋净重0.86克,小袋净重0.13克),麻古一袋(净重0.47克);从被告人卢飞身上查获冰毒一袋(净重6.35克),麻古一袋(净重0.88克)。随后被告人卢飞主动交代在其租住的“好日子花园”小区X号房屋内还存放有毒品,公安机关遂前往该处房屋并在卧室内又查获冰毒一袋(净重29.74克)。经检验,从上述查获的毒品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毒品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飞、薛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卢飞涉案数量为10克以上不满50克;被告人薛东涉案数量为7克以上不满10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卢飞、薛东对其指控事实无异议;卢飞的辩护人认为卢飞系坦白,认罪态度好,毒品被全部查获,应区别于其他贩卖毒品罪,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飞长期提供毒品供被告人薛东贩卖。2015年9月7日下午,代某电话向被告人薛东贩卖毒品,约定在本区“好日子花园”小区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尔后,被告人卢飞骑电瓶车搭乘被告人薛东到达约定交易地点与代某见面后,被告人薛东以4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一小袋(净重0.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小袋(净重0.2克)卖给代某。交易完成后,被设伏的公安民警现场挡获,交易毒品毒资被查获。民警另从被告人薛东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两袋(大袋净重0.86克,小袋净重0.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净重0.47克);从被告人卢飞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一袋(净重6.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净重0.88克)。被告人卢飞后主动交代在其租住的“好日子花园”小区X号房屋内还存放有毒品,民警遂往该处房屋又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一袋(净重29.7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卢飞、薛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卢飞、薛东的户籍证明,证人代某、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飞、薛东的供述,被告人卢飞、薛东的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卢飞、薛东与代某的相互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涉案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卢飞、薛东与代某指认毒品交易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涉案毒品毒资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代某购买毒品的短信,薛东、卢飞的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薛东的通讯记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5]14844号检验报告,房屋出租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飞贩卖冰毒,被告人薛东帮助被告人卢飞贩卖冰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卢飞的涉案数量为39.5克;被告人薛东的涉案数量为9.76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东在参与贩卖毒品中的作用与被告人卢飞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卢飞、薛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查获全部毒品,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东涉案数量虽为9.76克,综合全案,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卢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确保公民生命健康,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卢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薛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查获的违禁品毒品予以没收,毒资4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鄢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静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