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胡斌与朱雷、王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朱雷,王悦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胡斌。被告朱雷。被告王悦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与被告朱雷、王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雷、王悦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斌撤回对被告朱雷、朱悦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胡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玉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