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大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大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张玉英,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被告大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张玉英与被告大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保全费2970元,共计7265元,由原告张玉英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