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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卓某某、吴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特2号申请人卓某某,女。申请人吴某,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卓某某与申请人吴某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滕振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卓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慈利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吴某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卓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5000元;双方约定赔偿金75000元在双方协议签定生效后当日兑现;对其它损失申请人卓某某自愿放弃。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卓某某与申请人吴某在慈利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签订的(2016)慈民联调字第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卓某某和申请人吴某各承担25元。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