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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玉喜与刘伟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喜,刘伟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董玉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小区。委托代理人:董瑞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伟中,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喜诉被告刘伟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