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玉喜与刘伟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喜,刘伟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董玉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小区。委托代理人:董瑞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伟中,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喜诉被告刘伟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