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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宜昌市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宜昌市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548号原告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蔡国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琰,女。被告宜昌市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虞上焕,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宜昌市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0元,由原告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