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肖某某、赵某甲等与郭某某、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郭某某,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原告赵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济天,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乙,女,汉族。原告赵某丙,女,汉族。原告赵某丁,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赵宏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诉被告郭某某、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申请调解为由,申请中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春勇人民陪审员 李文建人民陪审员 李清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