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0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孟洪利、孙宏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洪利,孙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0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洪利,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巨鹿县人。申请执行人:孙宏毅,男1986年11月1日,汉族,新河县人。申请执行人孟洪利与被执行人孙宏毅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对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该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薛志刚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端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