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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亚青与姜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亚青,姜桂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亚青,女,住河北省滦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桂春,女,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张亚青因与被申请人姜桂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承民终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亚青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再审。1、被申请人一审起诉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依法应驳回其起诉。2、根据被申请人的所谓伤情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两次住院的必要,而且不能证明第二次住院与本案有关。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滦平县付营子乡政府、滦平县公安局付营子乡派出所及滦平县付营子乡三成店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14年3月9日、2015年3月9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上述调解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被申请人姜桂春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姜桂春受到伤害后,先后二次入住滦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二次入院及出院诊断中均包括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症,第二次住院情况与第一次出院医嘱能够衔接,所以,二次住院的相关医疗费用应列入本案赔偿范围之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张亚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亚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亚平审判员  郑久敬审判员  任志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