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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国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运展仲裁2015执16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朱志刚。被执行人: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法定代表人:陈文书。被执行人:广东国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法定代表人:陈运展。被执行人:陈运展,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国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陈运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29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应将流花展贸中心北区租赁物业(包括流花展贸中心11-14号、18号馆四至八层,含设施设备、装饰装修)交还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统筹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的违约金、律师费、场地占用费、仲裁费合计454100668.39元,被执行人广东国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运展对被执行人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未缴纳的租金1200万元、场地占用费、律师费及仲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6月22日将流花展贸中心北区租赁物业(包括流花展贸中心11-14号、18号馆四至八层,含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强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其间,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委托惠来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及惠来县信用合作社分别有银行存款692453元和9515496.25元,但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依法作了轮候冻结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16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佐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