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蒋华从与程交信、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从,程交信,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勇,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徐广章,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956号申请执行人:蒋华从,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程交信。被执行人: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程交信,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勇。被执行人: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赵勇,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广章。被执行人: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徐广章,任董事长。蒋华从与程交信、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勇、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徐广章、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交信、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勇、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徐广章、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蒋华从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9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