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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孙克保、李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孙克保,李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00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孙克保。被告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孙克保、李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克保、李文价值11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克保、李文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