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雷祖虎与候文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祖虎,候文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63号原告雷祖虎,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候文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祖虎撤回对被告候文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