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蒋振兴与纪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振兴,纪海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通 知 书(2016)吉0702民督字第1号民事通知书支付令申请人:蒋振兴,男,汉族。被申请人:纪海东,男,汉族。蒋振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2015年双方因兑店达成协议,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8000元。被申请人当场为申请人出具欠条一枚,该欠条载明:纪海东欠蒋振兴人民币肆万捌千元整,于2016年1月5日付清。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未果。本院审查认为,蒋振兴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纪海东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蒋振兴人民币48000元整。申请费333元,由被申请人纪海东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