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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与初万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初万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224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法定代表人于俊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泉,职务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职员。被告初万金,身份证号230119197702251016,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镇北村岳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初万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自愿负担。审判员 :杭国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