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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祥秀与张汉兵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祥秀,张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保21-1号申请人黄祥秀。被申请人张汉兵。申请人黄祥秀因与被申请人张汉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债务,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汉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汉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京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宏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