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祥秀与张汉兵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祥秀,张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保21-1号申请人黄祥秀。被申请人张汉兵。申请人黄祥秀因与被申请人张汉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债务,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汉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汉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京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宏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