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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长余与汪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余,汪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74号原告:蔡长余。被告:汪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余诉被告汪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长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蔡长余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