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长余与汪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余,汪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74号原告:蔡长余。被告:汪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余诉被告汪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长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蔡长余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