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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铁西区鑫丰国际业主委员会与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不服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鑫丰国际业主委员会,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浑南行初字第00107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鑫丰国际业主委员会,地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负责人黄建禄,系铁西区鑫丰国际住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其斐,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春彤,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鑫丰国际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不服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鑫丰国际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常洪审 判 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于丽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