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代军与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雅豪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旗交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君,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雅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交通局,赵艳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38号原告王代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熊东仔,职务董事长。被告呼伦贝尔市雅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刘利新,职务总经理。被告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比力格,职务局长。被告赵艳彬,男,4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君诉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雅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交通局、赵艳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代君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特日格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宝 音 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