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5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代军与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雅豪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旗交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君,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雅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交通局,赵艳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38号原告王代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熊东仔,职务董事长。被告呼伦贝尔市雅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刘利新,职务总经理。被告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比力格,职务局长。被告赵艳彬,男,4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君诉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雅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交通局、赵艳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代君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特日格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宝 音 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