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戴某,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汉东、王新春,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女,1991年3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戴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郜春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