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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屈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屈某甲与屈某丙在微信上发生争执后约定在涿州市福上福饭店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屈某甲用刀将屈某丙左侧锁骨等处砍伤。经鉴定,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为被告人屈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屈某甲与屈某丙在微信上发生口角后约定在涿州市福上福饭店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屈某甲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屈某丙左侧锁骨等处砍伤。经鉴定,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屈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与被害人屈某丙达成了和解协议,屈某甲一次性赔偿屈某丙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5万元,屈某丙对屈某甲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投案的情况。2、被告人屈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23日21时许,其和屈某丙在微信群里因琐事骂起来了,然后屈某丙让其去福上福饭店门口等着,说跟其约战。大概21时30分许,其到了福上福饭店,屈某丙随后也到了。其下车后,屈某丙用砖头打了其头顶一下,其就用随身带的菜刀砍了屈某丙几刀。何某和张某乙把其二人拉开了。其把刀扔在路边,就开车走了。其就记得砍了屈某丙肩膀一刀,其他的砍在什么部位没记住。其对屈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3、被害人屈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3日21时30分左右,其被大沙坎村的屈某甲打伤了。当日大概六、七点钟因为在微信群里屈某甲说了一些过分的话,其和屈某甲在微信群里吵了起来,其二人一直骂到晚上21时30分左右,最后屈某甲说让其到福上福饭店门口找他,其就开车过去了。其到了福上福饭店的时候,屈某甲在车里坐着,当时还有张某乙、何某、张某甲三人在场。其下车后,屈某甲也从车上下来了,手中还拿着一把刀冲其过来了,张某乙、何某、张某甲三人就赶紧拦着屈某甲,但没拦住。屈某甲到了其身前就用刀砍了其左侧肩膀一刀,接着又砍其左侧肋骨一刀,最后又砍了其左侧小臂一刀。其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了屈某甲一下但没砸到。屈某甲砍完其,就开车离开了。屈某甲用的刀就是做饭用的菜刀。其对自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4、证人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3日21时30分左右,其接到其母亲的电话说其弟弟屈某丙被人砍伤了。其赶紧打车到了医院,看到屈某丙浑身是血,左侧肩膀部位有一处很长很深的刀伤,左侧肋骨处、左侧小臂处也有刀伤。后来其就报警了。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3日21时30分左右,其看到微信群里屈某丙和屈某甲互相骂起来了,具体因为什么其不清楚,后来屈某丙说让屈某甲到大沙坎村福上福饭店门口等他。其怕他们打起来就联系屈某丙说让他别去福上福饭店,屈某丙让其别管说其管不了。其就直接开车去了福上福饭店,到饭店门口看到屈某甲坐在车里,当时屈某丙还没到,没两分钟,张某乙和何某也到了现场,其三人劝屈某甲先回去的过程中,屈某丙也开车过来了,屈某丙两手拿着两块砖头冲着屈某甲就过来了,其和张某乙、何某赶紧拦着屈某丙,其把屈某丙左手的砖头抢过来了,屈某丙用右手的砖头砸了何某胳膊一下,之后就跑到了屈某甲身前用砖头砸了屈某甲头顶两下,当时屈某甲的头顶流血了,不知道屈某甲用什么东西打了屈某丙左侧胳膊一下,还打了哪里其被注意,屈某甲打完就开车离开了现场。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3日20时许,屈某甲和屈某丙在微信群里聊天,当时两个人都喝酒了,聊着聊着他二人就骂起来了,他俩就约在北二环路的福上福饭店见面。其和何某、张某甲就开始在群里劝他俩,谁都不听。其就开车去了福上福饭店,当时屈某甲在福上福饭店西边十多米等着,张某甲、何某也刚到,屈某丙开车到了现场,一下车,一手拿一块砖头,就开始骂屈某甲,其和何某、张某甲拉住了屈某丙,屈某丙用砖头打了何某后背一下,当时谁也拉不住了,屈某丙跑到了屈某甲的车前,屈某甲下车,屈某丙拿砖头打了屈某甲脑袋一下,他俩就打起来了。后来屈某丙坐在地上了,满身是血,屈某甲上车走了,其和何某、张某甲三人把屈某丙送到了二康医院。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3日21时许,屈某甲和屈某丙在微信群里因为点琐事骂起来了,屈某丙让屈某甲去福上福饭店门口等着,说约战。其怕他们打起来就开车去了福上福饭店,当时屈某甲到了,屈某丙随后也到了,屈某丙拿砖头朝屈某甲走过去了,他们就拉着,屈某丙就骂人,谁拉着就骂谁。屈某丙拿着砖头朝屈某甲走过去后二人就打起来了,后来其看见屈某丙流血了,屈某甲就开车走了。屈某甲用一把家用的菜刀打的屈某丙,当时天黑屈某丙哪里流血了没看清,到医院后,其看见屈某丙左肩膀受伤了。8、辨认笔录,证实屈某丙在不同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将其打伤的屈某甲。9、公(涿)鉴(法医)字(2015)0945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实经鉴定,屈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1、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笔录中的张某甲和张某甲是同一人;屈某甲使用的菜刀经在现场多次查找未找到。12、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收款条、谅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屈某甲与被害人屈某丙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屈某甲一次性赔偿屈某丙损失费用共计15万元,屈某丙对屈某甲出具了谅解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凶器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单 佳 微信公众号“”